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由于印花税属于列举征收,而“搬迁补偿协议”不在上述列举的应纳税凭证范围内,因此企业拆迁补偿协议暂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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