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免于刑事处罚的辨护词-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3-22 刑事辩护

销售假药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词应着重于案件的具体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果及悔罪表现等方面,以下是一份可能的辩护词框架:

一.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且非故意犯罪

  1. 被告人并未主动寻求或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可能是出于对生活的无知或对药品管理制度的不了解,误入了销售假药的歧途。例如,被告人可能只是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了药品,但并未意识到这些药品是假药,或者只是出于“做点小生意铺贴家用”的朴素动机。

  2. 被告人在得知所售药品可能存在问题后,立即停止了销售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

二. 案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低

  1. 涉案药品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是否属于“假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根据相关材料进行认定。本案中,并未有证据表明涉案药品对病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2. 被告人销售的假药数量有限,销售金额较小,且非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也不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因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三.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

  1. 被告人此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并非出于恶意或预谋。

  2. 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诚恳,表现出明显的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也表示愿意积极退还获利,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四. 建议免于刑事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果及悔罪表现,我认为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 被告人家庭困难,有年幼的孩子和患病的亲人需要照顾,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既能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也能避免因其入狱而给家庭带来更大的困境。

综上所述,我建议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也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