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的内容分别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几种情形,具体为: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这意味着,如果某人曾经因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处刑罚,无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都将失去成为公务员的资格。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一旦被开除党籍,就意味着该人员已失去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因此也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公职是国家赋予公务员的一种特殊身份和权力,如果某人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开除公职,那么他将不再具备担任公务员的资格。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是对失信行为进行的一种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信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因此也不适合担任公务员。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意味着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如果还有其他法律规定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也将适用该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该条款规定了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耽误工作。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我的观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专业性,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也为公务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