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询问的“污染法是第几次修改”,我理解您可能是想了解与污染相关的法律条款,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修改情况。以下是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污染环境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其法律规定至今经历了两次重大修改,分别在2011年和2020年。
一、2011年的修改
修改时间与机构: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此次修改将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取消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入罪门槛,同时将“其他危险废物”改为“其他有害物质”,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
二、2020年的进一步修改
修改时间与机构: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此次修改在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基础上增加了一档刑罚,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或者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等情形,将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两次修改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我国对环境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如果您有关于污染环境罪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具体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更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