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机会型受贿的标的物是商业机会。以下是对商业机会型受贿的详细分析:
一. 商业机会型受贿的定义
商业机会型受贿是指经营者为达到排斥竞争对手,扩张自身经营范围为目的,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法律所禁止。
二. 商业机会型受贿的标的物特征
商业机会的本质:
- 商业机会即“商机”,是预期能够产生利润的机会。它是在市场经济活动基础上获取收益的一种可期待利益,具有或然性。类似于合作经营、项目开发等投资行为,商业机会一般要通过成本投入,承担因市场波动产生的各种风险,其获利具有不确定性。
商业机会与财产性利益的区别:
- 从刑法的角度看,商业机会一般不属于财产性利益。对收受、索取商业机会的行为认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商业机会型受贿的标的物转化:
- 当风险被人为排除、高额获利成为必然时,商业机会便转变为贿赂犯罪之财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贿送财物具备收买性:以商业机会为幌子,专门为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权力而设定,完全背离市场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对贿送财物具备控制性:收受方一般缺乏实际投资经营,但丝毫没有放弃对该商业机会的控制占有和收益获取。
- 贿送财物具备实现性:只享有收益而排斥风险,意味着不用投资经营但可获取收益,这种旱涝保收的反常现象符合商业机会型受贿中实现获利的一般特征。
三. 商业机会型受贿的主要类型
增设交易环节:
- 例如,在原本可以直接进行的交易中,人为增设一个或多个不必要的交易环节,通过这些环节输送利益。
直接转卖变现:
- 行贿人将某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指标或机会直接转送给受贿人,受贿人通过转卖或变现获取利益。
定向采购贸易:
- 行贿人通过定向采购的方式,向受贿人或其特定关系人提供商业机会,确保受贿人获取高于市场正常水平的额外获利。
四. 案例分析
以某国有矿石冶炼企业董事长甲为例,甲默许下属公司总经理乙为其妻丙提供非必要且必然获利的商业机会,通过增设交易环节的方式,使丙控制的D公司从中获利650万元。甲的行为即构成受贿罪,因为甲作为国有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了乙以商业机会形式输送的利益。
五. 我的观点
商业机会型受贿的标的物是商业机会,这种机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在认定商业机会型受贿时,需要综合考虑商业机会的针对性、排斥风险性以及获利的权钱交易性等因素。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