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撤证期间,她方一般不可以以该不动产权证上诉。以下是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撤证”的含义。在行政诉讼中,撤证通常指的是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原先颁发的某种证件,如不动产权证。一旦撤证程序启动,该证件的法律效力通常会受到质疑或暂时被冻结。
接下来,我们分析“以不动产权证上诉”的可行性。上诉通常是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而向上级法院提出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然而,在撤证期间,不动产权证的法律状态是不确定的,其有效性可能已被行政机关或法院初步认定存在问题。因此,以这样一个法律效力不确定的证件作为上诉的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
此外,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撤证程序和上诉程序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各自有独立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在撤证程序尚未终结之前,试图通过上诉程序来维护该证件的效力,可能会面临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撤证期间,她方一般不可以以该不动产权证上诉。因为此时不动产权证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且上诉程序和撤证程序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不能混淆使用。如果她方对撤证决定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提出复议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