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释义-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主要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相关内容。具体来说:

法条原文及释义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这款规定明确指出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属于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其中,“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而“印章”则包括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

相关司法解释及案例

  1.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到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典型案例:

    • 许某东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中,法院认定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使用的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均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这一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印章的范围,包括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

法律建议

针对这一法条,我建议:

  1. 增强法律意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防止印章被非法伪造。
  2. 加强风险防范:在对外交往过程中,应仔细核对对方提供的印章是否真实有效,避免因使用伪造印章而遭受损失。
  3. 及时报案:一旦发现印章被伪造或存在伪造印章的嫌疑,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你在这一领域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