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是-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刑事辩护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详细来说:

  1. 伪造、变造的国库券:国库券是指国家财政当局为弥补国库收支不平衡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债务人是国家。伪造、变造国库券并用于诈骗活动,即构成本罪的行为对象。

  2. 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行的债券、股票、投资基金份额等。这些有价证券具有集资功能,且由国家发行,具有较高的信誉。使用伪造、变造的这些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同样构成本罪的行为对象。

在认定有价证券诈骗罪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行为人必须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真实的有价证券,但采用了其他欺诈手段(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则可能构成其他诈骗罪,而不是有价证券诈骗罪。
  • 诈骗活动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或者可能构成其他轻微的违法行为。
  • 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或者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则不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综上所述,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如果行为人使用了这些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并且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即可能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