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有效且正在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于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它全面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有经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影响。
从立法背景与目的来看,《国资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推动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它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与适用范围,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归属与权利行使,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设置与职权范围。
同时,《国资法》还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机制。对于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如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等,该法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出资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国资法》还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对于违反该法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国资法》不仅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还促进了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高度重视该法的贯彻实施,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以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可以明确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有效且正在施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