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不可以做普通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因为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国有控股企业而言,若让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一旦合伙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国有控股企业可能需要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也可能损害国家利益。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中也明确提到,国有企业的概念较宽,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因此,依据这一解释,国有控股企业属于国有企业范畴,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综上所述,国有控股企业由于法律限制,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如有其他关于公司法务、股权转让等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