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违规拨付资金后再索回部分款项构成何罪-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刑事辩护

违规拨付资金后再索回部分款项,构成贪污罪。

一. 案情分析与定性

  1. 主观故意分析:

    • 违规拨付资金并索回部分款项的行为,通常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行政管理对象的共谋。在此类案例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向行政管理对象拨付财政资金,并约定事后索回部分款项。这种行为表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并非单纯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是通过违规拨付的方式,非法占有财政资金。
    • 例如,王某作为A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与张某(民营医院法定代表人)共谋,违规向张某的医院拨付财政资金,并约定张某返还部分款项。王某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财政资金,而非索取张某的财物。
  2. 客观行为分析:

    • 违规拨付资金并索回部分款项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违规审批、拨付资金等手段,将财政资金转移至行政管理对象,再通过索回部分款项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 在王某与张某的案例中,王某违规安排拨付财政资金,张某在收到资金后返还部分给王某。这一系列行为均系套取财政资金的手段行为,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财政资金。
  3. 犯罪客体分析:

    • 违规拨付资金并索回部分款项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更重要的是,它侵犯了国家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因为资金性质并未发生转变,遭受损失的是国家财政资金。
    • 在王某与张某的案例中,虽然王某只收受了30万元“返还款”,但实质上这30万元来源于违规拨付的36万元财政资金。因此,王某与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财政资金的所有权。

二. 法律依据与结论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王某与张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王某与张某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 因此,违规拨付资金后再索回部分款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在王某与张某的案例中,两人共同贪污的犯罪金额为36万元。

综上所述,违规拨付资金后再索回部分款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这一结论是基于对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犯罪客体的全面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得出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