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条的追责制度,主要是指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以及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具体来说:
一.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追责
- 基本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加重处罚: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例如,某公司未经许可,将境外的有害固体废物运输入境并随意倾倒,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居民健康受损,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此条款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追责
- 基本处罚:同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加重处罚: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也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例如,某工厂为降低成本,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废旧金属作为生产原料,结果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严重污染,该工厂及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追责
这类行为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处罚措施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综上所述,刑法第339条的追责制度旨在保护我国的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对于违反规定进口、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