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阐述:

一、定义与性质

  1.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存在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且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2.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关系分析

  1. 独立关系: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危险驾驶罪被增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与交通肇事罪并列存在。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交通事故,只要情节恶劣,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2. 联系关系:

    • 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在危险驾驶的过程中,过失造成了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且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那么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危险驾驶罪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而交通肇事罪则成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 逃逸行为的竞合:醉酒驾驶过失致人伤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因为逃逸行为本身也是危险驾驶的一种表现),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通常只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并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三、实例说明

例如,某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伤了行人。在这个案例中:

  • 如果该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没有造成实际的交通事故,但情节恶劣(如血液酒精含量极高、在闹市区高速行驶等),那么他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 如果该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且造成了行人重伤或死亡,那么他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他的危险驾驶行为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而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则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在定义、性质、关系上既有独立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系的一面。在实际案例中,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造成的后果来综合判断其构成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