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董事不一定为失信人。是否将破产企业的董事列为失信人,主要取决于其在公司破产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及是否履行了法定责任。
正常破产清算情形:若公司依法进行破产清算,且董事积极配合清算工作,如实移交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无妨碍清算、恶意转移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则董事通常不会被列为失信人。
董事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形: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虽然是对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但并不直接等同于将其列为失信人。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的董事是否会被列为失信人,需根据其在破产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来判断。若董事行为合法合规,则不会被列为失信人;若存在不当行为,则可能面临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