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草案的提出并不需要两个“过程”,而是需要由特定的主体来提出。具体分析如下: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综上所述,法律草案的提出并不是需要经历两个“过程”,而是需要由具有提案权的主体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些主体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它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以供审议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