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撤销林地证前,确实需要告知当事人。这一要求虽然未直接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明确提及,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和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推断。
首先,从行政程序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如撤销林地证)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这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定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程序要求。
其次,虽然提供的参考信息主要聚焦于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林权争议的处理办法,但其中也强调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对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撤销林地证作为一种对林权权利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自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原则和程序要求,包括事先告知当事人。
综上所述,可以合理推断,在撤销林地证前,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确保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撤销决定有异议,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