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五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具体期限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主要还是取决于申请执行人是否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