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百四十八条找不到-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公司事务

你好,关于你提到的“公司法一百四十八条找不到”的问题,我猜测你可能是在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遇到了困难,没能找到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具体内容。下面我将直接给出这一条款的内容,并对其进行简要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这一条款主要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他们不得从事的某些行为,以确保他们忠诚于公司,维护公司的利益。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不仅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而且其因此获得的收入也应当归公司所有。

希望这个解答能帮到你。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公司法的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