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迟延履行利息停止计算-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公司事务

关于“破产重整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停止计算”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规则无差异地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和解和清算三种程序。这意味着,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无论是主债务还是担保债务,其利息都将停止计算。

利息停止计算的理由

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设计,基于一个基本的背景假定:债务人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本金都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清偿,因此,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利息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当然,也存在企业拯救程序(如重整、和解)中债务人资产价值升值,得以全部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尚有剩余的情形,但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债权利息通常会被置于后顺位清偿,以体现制度的包容性。

特殊情况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进入破产程序的是担保人而非主债务人,那么主债务利息是否停止计算的问题可能会更加复杂。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和司法解释,担保人破产重整时,主债务利息的停止计算并不直接及于其他担保人。这是因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通常限于主债务的范围,而主债务的停止计息效力并不自动延伸至担保人。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程序中迟延履行利息是停止计算的。这一规则是《企业破产法》的明确规定,适用于所有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清算。如果你在这一领域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