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倾倒固废能否处罚第一百二十条-王泉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侵权纠纷

个人倾倒固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进行处罚。具体解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1.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产生的清理处置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达到一定面积尚未构成犯罪的;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重量在一定吨数以上的;
  • 二年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次数或具体点位达到一定数量的;
  • 二年内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 在特定保护区域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
  • 为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提供中介、引导、装卸等帮助的,累计达到一定次数、吨数或非法所得金额的。

因此,个人如果擅自倾倒固废,并且该行为符合上述“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那么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进行处罚。如果你或他人面临此类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法律后果并寻求合适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