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让与担保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效力及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的认识和处理。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当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种担保方式并不以实际交付或实际履行为生效要件,而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和合同内容的约定来确定其效力。
从法律角度来看,让与担保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与实践性合同不同,实践性合同需要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使合同生效。在让与担保合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担保标的物的让与、债务清偿后的返还以及债务不履行时的优先受偿权等事项达成合意,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让与担保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而是诺成性合同。在签订让与担保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担保标的物、债务清偿条件、优先受偿权等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