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
加害行为: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的加害行为,例如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例如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未履行保障义务而使他人受到损害。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财产损害如财物的毁损,间接损失如预期利益的丧失;人身损害包括身体的伤害、健康的损害、生命的丧失,以及精神损害,如遭受他人侮辱诽谤导致的精神痛苦等。
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如果加害行为并不是损害事实的原因,或者损害事实并非由加害行为所导致,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侵权。
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不过,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如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并不要求主观过错这一要件。
综上所述,这四个构成要件共同构成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基础,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