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哪些垄断协议-侯佳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公司事务

反垄断法严格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违反这些规定的经营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了以下几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

  1. 横向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经营者之间不得协商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水平,或约定对价格进行统一的变动调整。例如,几家主要的钢材生产企业商定统一提高钢材的销售价格,即构成此类垄断协议,此行为会破坏市场价格的正常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2. 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协议:经营者不能通过协议限制各自的生产规模或销售数量,以避免市场供给过剩,从而维持较高的市场价格。例如,若干家汽车制造商达成协议,共同限制某一类型汽车的年度生产数量,以此人为控制市场供应量,抬高价格并获取超额利润。

  3.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协议:经营者之间不得划分各自的销售区域、客户群体或原材料采购渠道等。此类协议会形成地域性的市场壁垒,阻碍市场竞争。例如,两家大型化妆品企业约定,一家在东部地区销售,另一家在西部地区销售,通过这种方式排除彼此之间的竞争,瓜分市场份额。

  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协议: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此类协议会阻碍技术创新和进步,降低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例如,几家同行业的科技企业为了维护现有的市场格局和既得利益,达成协议共同限制对新兴技术的研发投入,或阻止成员企业购买先进的生产设备。

  5. 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经营者不得联合起来拒绝与特定的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以此来迫使该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或排除竞争对手。例如,几家大型零售商联合起来拒绝采购某一供应商的产品,从而对该供应商施加压力,迫使其降低价格或满足其他不合理要求。

  6.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垄断协议类型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横向垄断协议。这一兜底条款确保了反垄断法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竞争形势变化中出现的新型、隐蔽的垄断协议形式。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类型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维护一个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