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如何认定盗窃数额-王国江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刑事辩护

关于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如何认定盗窃数额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的具体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清晰、详细且有深度的解答:

一、问题背景与来源

在实际案例中,如联通公司某员工利用职权违规为特定手机号码开通低价流量包套餐,并在淘宝网上销售获利,这种行为构成了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的犯罪行为。然而,由于互联网上网流量的价格因促销活动、流量包大小等因素存在较大的价格波动区间,因此对于如何认定盗窃数额,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认识。

二、主要争议与观点

关于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如何认定盗窃数额,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以联通公司超出流量包套餐的溢出价计算:这种观点认为应以最高的流量价格来计算盗窃数额,但这种方法明显不利于被告人,且可能无法真实反映盗窃行为的经济价值。
  2. 以联通公司面向社会出售的普通流量包中的最低价格计算:这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盗窃数额远低于销赃数额,未考虑到行为人销赃时对流量包约定使用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也存在弊端。
  3. 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研究后给出的意见,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照销赃数额来认定盗窃数额。
  4. 以实际流量损失数额认定:有观点认为,在能够查明实际流量损失的情况下,应以实际损失数额来认定盗窃数额。但在无法查实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可以销赃数额认定。

三、研究意见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经过认真研究后,倾向于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 遵循司法解释的一般方法: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但在本案中,由于互联网上网流量的价格存在较大的价格区间,无法通过估价方式对盗窃数额作出准确认定。
  2. 类似行为的类比: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的行为在交易时,对于流量包的使用时间和使用量并无明确的预期,实际上类似于“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行为。因此,类比此类行为的处理方式,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是合理的。
  3. 有利于被告人与诉讼经济原则:在难以查明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实际上对被告人有利,且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照销赃数额来认定盗窃数额。这一认定方式既遵循了司法解释的一般方法,又考虑了实际案例中的特殊情况,是合理且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