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排放污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处罚标准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 处罚部门
- 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对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到天津市宁河区,即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综合管理科)负责执行。
二. 处罚标准及范围
-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含机动车排放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一标准明确了处罚的金额范围,即最低罚款为二百元,最高罚款为二千元。
三. 处罚流程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后,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对立案的案件,会组织调查取证,并在调查时确保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在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后,会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最后,会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高排放污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