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之一。

详细解释:

  1.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 重大违法记录的定义:

    •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解释,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 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

    • 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各地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浙江省的认定标准一般为公民2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0元以上(含本数);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法律后果:

    • 如果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将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一旦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或隐瞒重大违法记录,财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5. 实践中的做法:

    • 供应商在投标时通常需要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以证明其符合资格条件。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会对供应商的声明函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是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经营,以确保其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