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结束后,当事人不能再继续上诉,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裁决、裁定,一经宣告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仍然不服,他们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它并非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并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终审判决具有给付内容,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仍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对方拒绝履行,权利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再审并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在当事人确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程序救济,且满足法定再审事由时,才允许对该裁判进行再审审查认定。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或者在上诉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等导致上诉被按自动撤回处理,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可能被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二审结束后,当事人虽然不能继续上诉,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他们仍有可能通过再审程序来寻求权利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