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划分。以下是具体的裁量基准:

一. 轻微违法行为

  1. 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例如,某餐饮单位被查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安装并改正了违法行为。
  1.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一般违法行为

  1. 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10日以下才改正的。
  • 例如,某生产经营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了规定时间但在10日内完成了改正。
  1.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严重违法行为

  1. 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才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例如,某企业被责令改正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但不仅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还因该违法行为导致了生产安全事故。
  1.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点五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我建议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避免因为违法行为而面临处罚。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尽快采取整改措施,以减轻可能的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