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在第三十二条,《刑法》中关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分布在多个法条中,具体如下:
一. 《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 《刑法》中的规定
- 年龄因素:
- 对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过度情形: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犯罪形态: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共同犯罪中的角色: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