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法律解释
污染环境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并将犯罪的成立条件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修改被认为是环境立法由结果犯向行为犯扩张的表现。
理由分析
立法意图:立法者已对罪名表述进行了改造,删除了结果犯的特征性表述,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思维的转变,即更加注重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而非仅仅关注污染结果。
行为犯特征:污染环境罪并不要求必须出现具体的污染结果才构成犯罪,而是只要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等,且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即可构成犯罪。这体现了行为犯的特征,即行为本身及其程度即足以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认定,也更加注重对行为本身的考察,而非仅仅关注污染结果。例如,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严重污染环境”具体化为多种情形,其中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结果,但更多的是对行为本身的描述和界定。
观点讨论
虽然也有观点认为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但这一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例如,有观点认为,本罪是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发展而来,后者是结果犯,故本罪也应当为结果犯。然而,这一观点忽略了立法者已经对罪名和犯罪成立条件进行了修改的事实。另外,虽然污染环境罪罪过形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这并不能从逻辑上得出本罪是结果犯的结论。因为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污染结果。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这一结论更符合立法意图、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如果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