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卖淫是否不应该以次数定罪,这一问题的结论并非绝对,而是需根据具体法律条款和案件情况来综合判断。
首先,从法律条款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容留卖淫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在这一法条中,并未直接提及“次数”作为定罪的唯一或主要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容留他人卖淫的次数往往是量刑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从案件情况来看,容留他人卖淫的次数能够反映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恶性。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无疑会增加社会危害,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在量刑时通常会予以从重考虑。但这并不意味着次数是定罪的唯一标准,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容留对象、容留场所、容留方式、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情节严重”是容留卖淫罪中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虽然法律未对“情节严重”设定统一标准,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多次容留、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可能构成情节严重。因此,在判断容留他人卖淫是否应该以次数定罪时,还需考虑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综上所述,容留他人卖淫是否应该以次数定罪,并非一个绝对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如果行为人多次容留他人卖淫,且情节严重,那么次数无疑会成为量刑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偶尔容留他人卖淫,且情节较轻,那么次数可能就不会成为定罪的主要标准。因此,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