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释义-王晶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交通事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主要对超限运输车辆的通行证管理进行了规定。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释义:

条款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释义

  1. 批准与配发通行证:

    • 当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了超限运输申请后,必须为申请的超限运输车辆配发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这是超限运输车辆合法上路的必要凭证。
  2. 通行证的使用要求:

    •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出示证明其超限运输的合法性。
    • 车辆必须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这是为了确保超限运输车辆的安全行驶,同时减少对公路及其设施的损害风险。
    • 车辆还需悬挂明显标志,以便其他道路使用者识别并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3. 禁止行为:

    •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通行证的滥用和非法转借,确保通行证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伪造、变造通行证是违法行为,将严重影响超限运输的管理和公路安全。因此,条例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规范超限运输车辆的通行证管理,确保了超限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公路管理机构需严格按照规定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并为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通行证。同时,超限运输车辆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安全地进行运输活动。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公路的安全和畅通,保护公路设施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