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赵炫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刑事辩护

关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我可以为你提供几个具体的实例来加深理解。

案例一:翟某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简介: 翟某可与“上线”商定,由“上线”提供他人电话号码,翟某可通过电脑与“上线”连线,用自己手机拨通他人电话后放到电脑耳机旁,“上线”则冒充快递客服进行诈骗。翟某可每小时获取180元佣金,共拨打电话1439条,非法获利11082元。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翟某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见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翟某可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认为,翟某可对后续诈骗行为有概括明知,但缺乏具体认知,未与“上线”通谋,提供帮助时间较短,且仅领取固定少量报酬,未参与违法所得分成。因此,翟某可的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二: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资金接收、转移,仍将自己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经查询,这些账户共计单边流水308万余元,涉及被害人被诈骗资金55万余元。王某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见解: 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银行卡供他人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案例警示我们,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例三:买卖对公账户赚6300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上家从事违法犯罪资金接收、转移,仍跨越两千多公里到异地办理一对公账户及一张电话卡交给对方使用。王某某从中获利6300元,提供的对公账户单边进账流水达4804万余元。最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见解: 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从中获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案例再次提醒我们,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综上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这些案例都表明,参与此类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谨慎管理个人信息,不贪便宜,抵制诱惑,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