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走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走私的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物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反走私的规定
走私行为的定义: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走私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三条,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假币、票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等以及其他专门用于走私的工具,由海关依法予以专门处置。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情节严重的,海关还可以依法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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