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的等级提升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而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评定。具体分析如下:
评定主体: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残疾军人的残疾等级评定,对于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和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评定残疾等级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非司法鉴定机构。
评定依据:
- 评定残疾等级时,应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这表明,虽然评定过程中会参考医学鉴定意见,但最终的评定决定权在行政机关手中,而非仅仅依据医学鉴定结果。
评定程序:
- 评定残疾等级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审核等。这些程序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的,与司法鉴定程序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后果:
-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这一证件是行政机关对残疾军人身份和残疾等级的官方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残疾军人的等级提升鉴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负责进行的,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