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间并不包含监委案件审查时间。
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被调查人配合调查,防止其逃匿、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而案件审查时间则是指监察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研究,并最终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一规定明确了留置时间的具体限制,而案件审查时间则并不受此限制,它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的难度以及监察机关的工作效率等多种因素。
因此,留置期间和案件审查时间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不能相互混淆或替代。在监察机关的调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留置措施,并确保案件审查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