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伤残鉴定的新标准-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劳动纠纷

国家关于伤残鉴定的新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这两部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对这两部标准的详细解读:

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发布与适用范围:

    • 该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它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交通事故受伤、故意伤害导致的伤残、意外坠落受伤等。
  2. 主要内容与等级划分:

    • 该标准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并适当考虑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 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完全丧失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人体组织器官部分功能轻微障碍或者影响容貌),每级致残率相差10%。
  3. 鉴定原则与要求:

    •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损伤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依据。
    • 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
    • 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
    •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 重要改变:

    • 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 新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部分原本可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在新标准下可能不再构成伤残等级。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1. 适用范围:

    • 该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主要内容与等级划分:

    • 根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并适当考虑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 同样划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3. 具体描述:

    • 例如,在手部损伤方面,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为四级伤残;一手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为六级伤残等。

三、总结与应用

  •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标准。对于非工伤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于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则应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操作,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如果您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对相关规定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鉴定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解答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