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扣押、查封、冻结必须告知相关人员。具体分析如下:
一. 告知义务的规定
- 查封、扣押的告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同时,在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也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 冻结的告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以及在第一百一十八条中规定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在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时,也必须告知其相关权利。
二. 告知的意义
- 告知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程序,确保当事人知晓其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以便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相关措施。
- 例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的财产被错误地查封、扣押或冻结,及时告知可以使其有机会尽快申请解除,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扣押、查封、冻结必须告知相关人员,这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程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