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82条规定-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劳动纠纷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但这一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所更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也有一个第八十二条,涉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以下是这两个第八十二条的详细解释:

  1. 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第八十二条,现已被更新):

    • 原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更新说明:这一规定已被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更新。根据新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已延长至一年,且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规定内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解释说明:这一规定旨在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综上所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所更新和变化,具体适用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仲裁时效,而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进行裁决。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