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监护人可以是多人。在我国,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老年人,其监护人可以由多人担任。
首先,老年人的监护人首选为其配偶,若配偶无法担任,则依次由父母、子女担任。在这些直系亲属无法或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还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来担任,但后者需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老年人也有权在意识清醒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这被称为意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设立,充分尊重了老年人的自主选择权,并为其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综上所述,老人的监护人不仅限于单一人员,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多人共同担任,以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财产等事务得到妥善管理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