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逃出资罪的原文-赵丽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刑事辩护

关于抽逃出资罪的原文,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读:

  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同时单位也可构成此罪,并需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双罚。
  2. 行为要件: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虚假出资是指未按公司法规定交付货币、实物或转移财产权;抽逃出资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将已投入的资本非法转出,如通过虚构交易、伪造账目等方式。
  3. 结果要件:需满足“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条件,具体标准可能因司法解释或地方规定而异。
  4. 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违法仍实施相关行为。

法律后果:

  • 对于自然人犯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罚金金额为虚假或抽逃出资金额的2%-10%。
  • 对于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此外,抽逃出资行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补足出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抽逃出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需根据具体情形择一重罪处罚。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