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在某些情况下确实能构成斡旋受贿共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一条款主要规范了“斡旋受贿”型犯罪的情况。虽然法条中并未直接提及情妇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情妇参与到了受贿活动中,她有可能会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员。
具体来说,如果情妇与国家公职人员共同策划并实施了受贿行为,比如共同商议如何利用公职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共同收受财物,那么按照共同犯罪的基本原则,情妇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最终是否对情妇进行追责,还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详细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由司法机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因此,情妇是否能构成斡旋受贿共犯,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