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公司法哪条规定重大事项由股东会决定”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决议权。这些重大事项涵盖了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利润分配、注册资本的增减、公司形式的变更等多个方面,具体规定在《公司法》的多个条款中。
普通决议事项: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以及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第一百零四条)。
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还负责审议和决定特别重大的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等。这些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公司法》的框架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广泛的决议权。这些事项具体规定在《公司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等条款中,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