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判决-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合同纠纷

关于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判决,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核心结论: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然而,业主委员会在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时,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可能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8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2. 解除程序:

    • 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当业主委员会作为合同一方时,可能需要遵循小区内部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 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业主委员会在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前,可能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物业公司等事宜进行讨论和决定,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3. 案例参考:

    • 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3民终2号案件为例,该案中,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就解聘物业公司,直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被法院认为违反程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综合建议:

  • 如果您是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成员,并希望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议先查阅小区的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了解是否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 在决定解除合同时,务必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解除。
  • 如遇法律纠纷或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