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 简要概括-孙能能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主要对刑法中的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涉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相关犯罪行为、行贿犯罪以及单位受贿等方面。以下是具体概括:

一. 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犯罪

  1.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犯罪: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处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其他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若实施同样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依照此规定处罚。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犯罪: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以明显高于(低于)市场的价格与自己的亲友进行交易,或从亲友处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若实施同样行为,也依照此规定处罚。
  3.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犯罪: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这些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其他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若实施同样行为,也依照此规定处罚。

二. 关于行贿犯罪

  1. 对行贿罪的修改: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于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将受到更重的处罚。同时,列举了多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如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
  2. 行贿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修正案也规定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 关于单位受贿

  1. 单位受贿罪的修改: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和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这些单位财物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 关于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建议相关从业人员和公众应密切关注这些修改,以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触犯刑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