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法31条是什么-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禁止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各类卡、账户、账号等,以及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或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这些卡、账户、账号。

二. 法条解读

  1. 禁止行为:该法条明确列出了多项禁止行为,旨在防止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发生。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等,这些都是电信诈骗中常见的工具或手段。
  2.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如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停止非柜面业务等。
  3. 申诉权利: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 生活实例

  • 例如,某人因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结果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信用记录受损、银行卡功能受限等后果。

我建议大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不参与任何形式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