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条款-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合同纠纷

新档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应当归档的材料需定期移交,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具体分析如下:

一. 归档材料的移交与管理

  • 按照新档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各单位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进行集中管理。此规定确保了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 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违反者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归档材料的范围

  • 新修订的《档案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应当归档的五大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直接形成的文件。
  • 特别注意,非红头的纸质文件(如领导讲话、汇报材料、工资审批表等)以及声像档案(如照片、录音、录像等)也都是需要归档的重要材料,这些往往容易被忽视或据为己有。

三. 如何防止材料被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1. 确定专人,明确职责:通过“1+N”工作责任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确保有人负责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工作。
  2. 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归档范围:制订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范围、内容、标准和移交时限,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3. 开具档案清单,及时提醒跟进:每年年初制定档案收集清单,分解到各科室,并明确移交期限,不定期提醒、督促各内设机构做好日常收集整理工作。
  4. 加强宣传培训,纳入考核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档案法及档案整理相关要求的宣传培训,强化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并将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我建议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新档案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应归档的材料得到及时、完整的移交和管理,避免触犯法律条款。同时,通过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