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若干问题-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主要涉及定罪、量刑以及行为认定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 “软暴力”的定义与表现形式

  •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 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如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断水断电等;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如摆场架势示威等。

二. “软暴力”的犯罪认定

  • 行为人实施“软暴力”,若具有黑恶势力实施、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等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等。
  • “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 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处罚。

三. 量刑与处罚

  • 对于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依法定罪处罚。
  • 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 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 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犯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 因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使用“软暴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我建议:在面对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时,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罚,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软暴力”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