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转银行卡的钱算犯罪金额还是获得的佣金算犯罪金额-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刷单转银行卡的钱算犯罪金额,而非获得的佣金算犯罪金额。

一. 分析刷单行为的本质

  1. 刷单行为的定义:刷单通常指的是通过虚假交易、转账等方式,为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2. 犯罪金额的认定:在刷单行为中,犯罪金额通常指的是通过刷单行为转移、结算的非法资金总额,而非刷单人获得的佣金或利益。

二. 结合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这里的“支付结算”指的是非法资金的转移、结算行为,因此犯罪金额应以转移、结算的非法资金总额为准。
  2. 实际案例的参考:以王某某刷单案为例,王某某通过刷单行为共计转账1300余万元,非法获利9.1万余元。在此案例中,犯罪金额是指王某某转账的1300余万元,而非其获得的9.1万余元佣金。

三. 总结与结论

综上所述,刷单转银行卡的钱应认定为犯罪金额,而非获得的佣金。这是因为刷单行为的本质是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犯罪性体现在对非法资金的转移、结算上,而非刷单人获得的佣金或利益上。我建议在涉及刷单等网络犯罪活动时,应重点关注非法资金的转移、结算行为,并据此认定犯罪金额。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