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在表决程序上,对于前五项及第九项的一般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对于第六项至第八项的重大事项,如筹集维修资金、建筑改建等,则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这一规定确保了业主在涉及共同利益和小区管理运营的重大事项上拥有决策权,体现了民主管理和共同治理的原则。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