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内容-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表决程序上,对于前五项及第九项的一般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对于第六项至第八项的重大事项,如筹集维修资金、建筑改建等,则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这一规定确保了业主在涉及共同利益和小区管理运营的重大事项上拥有决策权,体现了民主管理和共同治理的原则。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欢迎随时向我咨询。